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设立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机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从全校具有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以上从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及管理的专家中遴选,其中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1/2。每届任期3年。因工作岗位调整,成员组成相应变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职称。每届任期3年。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1人。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全校学位授权学科事宜;
  (五)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名单,作出撤销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六)审定校级本科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获得者名单及优秀指导教师名单,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名单;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核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作出建议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二)审议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推荐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学位办公室审批;
  (四)审核推荐硕导和博导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审议相关学院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等事宜;
  (六)审核推荐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本科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及优秀指导教师,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
  (七)做好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委托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会议,出席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2/3(含2/3)以上会议有效。会议决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的决定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1/2(不含1/2)为通过,同意票不足全体委员1/2(含1/2)为不通过。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本校应届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十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或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经过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及其它实践环节的考核,表明已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工程技术的初步能力。
  第十一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应当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三、九、十条规定的,经各分委员会批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必修课(集中实践环节除外)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本条款自2016级开始执行,2015级及以前年级仍按照“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7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执行);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毕业离校时领取结业证书者;
  (三)未在规定期间内申请学士学位者;
  (四)其它原因学校认为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分两类:以函授(业余、夜大)形式学习的本科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必修课(集中实践环节除外)平均分低于70分者;
  (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低于3分者(5分制);
  (三)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不合格或成绩通知单超过有效期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毕业离校时领取结业证书者;
  (五)未在规定期间内申请者;
  (六)其它原因学校认为不能授予者。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  授予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一)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 基础理论课一般为2至3门,专业学位课一般为2至3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 外国语1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课程学习和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 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 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并具有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
  (三) 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 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 论文评阅数量及评阅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由2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本研究领域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二) 评阅时间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不少于15天。
  (三) 评阅方式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采用“双盲”匿名评阅制度,即对评阅专家隐去作者及导师姓名等信息,对作者及导师隐去评阅专家姓名等信息。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9名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相当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专家组成,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专业学位校外专家应来自企业),答辩委员会的人数应为单数,硕士生本人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应由具有讲师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2/3(含)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重新答辩1次。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授予
  (一) 分委员会会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召开会议,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当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1/2时,分委员会应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经分委员会审核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允许在1学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委员会不进行审议。
  (二)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已经通过分委员会评议的申请者进行审议,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会议应有记录。
  当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1/2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对表决未通过的,依据会议决议允许重新申请学位的,需在6个月之后、12个月以内进行重新申请。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授予博士学位基本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且符合博士生在读期间发表论文的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课程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学位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要求熟练的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并具有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
  (三)能够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完成开题报告以后,用于撰写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应少于一年半;
  (五)必须是系统完整的学术性论文。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后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论文评阅数量及评阅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学院聘请5名本研究领域的校外专家进行匿名评阅。涉密课题须办理审批手续,并应严格按照涉密要求组织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因特殊原因,导师可提出匿名评阅时需回避的专家范围,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提交研究生学院。
  评阅人应当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二)评阅时间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不少于30天。
  (三)评阅方式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采用“双盲”匿名评阅制度。所有评阅意见须寄送到研究生学院,由研究生学院转交培养单位。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博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2/3(含)以上须为博士生导师,且至少应包括2位校外专家。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应为我校具有博士学位的正式职工。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培养单位审定,并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答辩会应提前7天公告,并公开举行,答辩过程应有详细记录。
  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2/3(含)以上通过,方可做出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博士生应根据专家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再重新申请答辩;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有一半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成员。
  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投稿的期刊论文已被录用(须提供录用证明)但未被检索和正式发表,可允许组织答辩,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但不审议其学位申请。博士生论文答辩后2年内(从答辩当月的月末算起)满足了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由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学院审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超出规定期限不再审核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授予
   (一)分委员会会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召开会议,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答辩和发表论文等情况,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当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票数超过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1/2时,分委员会应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经分委员会审核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允许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修改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的决议。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委员会不进行审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已经通过分委员会评议的申请者进行审议,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会议应有记录。
  当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票数超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1/2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对表决未通过的,依据会议决议允许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学位的,修改论文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者最多可以在两年内重新申请博士学位两次。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
   (一)审议范围
  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及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被认定有弄虚作假、篡改仿造数据、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学位申请人在我校申请学位的资格;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及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弄虚作假、篡改仿造数据、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在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论文)抽样检查复议后,发现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标准的,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不再接受其在我校申请学位。
   (二)审议程序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参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理办法(试行)》执行。涉及学位申请和授予、学位撤销相关的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等工作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者予以通报公布,并在7日内送达研究生本人。难以联系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申诉
  对答辩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学位申请者,可在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交申诉报告。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学位申请者,可在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并提交复议报告。接到申诉报告或复议报告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责成分委员会或组织人员进行复审,一般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如遇重大取证等问题,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并报国家学位办注册备案。
  第三十二条  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由相应主管部门整理归档,建立学位档案。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终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