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石铁大校继〔2010〕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构建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受处分者,取消当年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在职学生通知所在单位。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限,由学生所在班级负责考察,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者,按程序研究解除察看;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学院办公会审议,学校办公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和后果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者;
(二)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者;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者;
(四)其它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者伪造情节的;
(二)对检举、揭发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涉外活动或非常时期违纪的;
(五)同时违反两项(含)以上违纪处分条款者;
(六)累计三次(含)以上受到记过以下处分者,或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又受记过以下处分者;
(七)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和主要实施者;
(八)其它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宪法: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参与非法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参与非法游行示威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涉外活动中,作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组织、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不听劝阻、执迷不悟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
(一)情节轻微、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造成较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群殴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使用工具、器械者以及预谋、策划、召集者加重处分。
四、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一)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进行包庇、窝藏者,与作案者同论。
(五)非法占有的财物,如数退还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不退还或退还不全者,从重处分。
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除按价赔偿外:
(一)价值低于(含)1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超过1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行为不端,有碍校风与社会风化:
(一)男女同学在公共场所交往行为不得体,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它流氓、性骚扰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在外居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发表或散布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本校规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组织、个人合法权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伪造或涂改证明、证件并使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违章用电、用火: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违反游泳池管理规定,在非开放期间私自进入游泳池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擅自举办募捐者,以及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归为己有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数退还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不退还或退还不全者,从重处分。
十五、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学生因成绩评定、评奖、就业、处分等原因,对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八、违反考核纪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5、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6、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7、未经许可,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8、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2、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者;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者;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5、阅卷教师认定答卷答案雷同者;
6、其他情况经监考人员认定属作弊行为者。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剽窃、抄袭、私自转让学校或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无故旷课的学生,按其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未离校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4学时计算,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班会、集体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数,给予处分:
10—15学时(含,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
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l—2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26—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过二十四小时(含)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学生其它应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要根据违纪事实、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先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特别认定,参照与上述最相近的处分标准,经学院办公会审查,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给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
第十四条 处分权限:
(一)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之前,继续教育学院学生部可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和申辩记录。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学生部、教学管理部查证,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办公会审批。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在查清事实在基础上,由学院学生部或教学管理部查证,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办公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学生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四)继续教育学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情况下或调查中遇有困难时,可以提请学校保卫部门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
(五)案情复杂、性质严重、涉及校外人员或学生在校外发生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通过保卫处联系公安机关调查。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继续教育学院要及时索取或复印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处分程序:
处分学生应当做到事实清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违纪事实及其证明材料;
(二)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或者听取陈述和申辩的笔录;
(三)调查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四)处分决定及学生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五)处分决定送达材料。
第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目、籍贯、学号、年级、专业等),违纪事实、处理意见、处分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告知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工作单位。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班主任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视为送达。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邮寄并在校内公告栏和校园网上公告,公告10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按自动退学处理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理通知书或处分决定送达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十九条 对学生处分材料及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的材料,一律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我校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铁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