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函授站管理暂行规定
函授教育是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基本形式。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教学点)是学校成人教育的校外办学机构。为了规范我校函授站(点)的管理和工作程序,明确各有关单位、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提高函授教育质量,促进函授站的建设,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函授站是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学管理的学习基地,是学校联系设站单位、函授生的纽带和桥梁。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同时要接受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石家庄铁道大学大学负责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职能机构,全面负责函授站的设置、年审、协议签定、办学评估检查、教学环节的实施、学生学籍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函授站设站条件:
1、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社会组织。
2、具备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必备的办学条件,并提供办站建设经费。
3、有稳定的生源。
4、能依托当地的优秀教育资源,就地聘请部分合格的教师;
5、信息沟通及时、准确,能保证与学院的有效联系;
6、配备有站长、副站长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文化程度均在大专学历以上,工作认真负责,职业道德良好,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第四条 函授站(点)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关于函授教育的政策法规,接收学校下达的各项管理文件,并按照学校统一规划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2、须具备专职的教学管理机构,根据申办专业有关要求加强和完善教学条件、设施建设,应具备满足现代化教学的教学场所。
3、按照学校统一的招生简章,做好区域招生宣传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录取工作。
4、按照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代收学费、书费,并尽快上缴学校。
5、协助学校做好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遵照《石家庄铁道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石家庄铁道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6、函授站(点)根据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合理安排课程,聘任合格教师,切实落实教 学任务和考务工作。参照《石家庄铁道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业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石家庄铁道大学函授教学实施过程细则》执行。课程安排情况、教师聘用 情况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报学院。
7、函授站自聘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要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高度 的责任心。每学期校外教师的聘任由函授站申报,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校外教师聘任登记表”,并附教师的有关材料(包括学历、职称、教龄、曾授 过的课程等),经我校审核同意,履行聘任手续后才可担任教学辅导工作,师资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8、原则上使用学院提供的教材版本。由函授站自行采购或我院代购,不得使用盗版教材。
9、须组织好所属学生的学位英语统考报名和省计算机统考报名,并按《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申报学士学位。
10、负责函授生的日常管理,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及时反映教学和管理工作上的意见和建议。
11、定期对本站承担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自查,上交年度工作总结。
12、健全函授站内部管理,接受学院及各级行政教育机关的检查、评估。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
1、审核函授站(点)的办学条件,负责函授站(点)的设置、调整和和报批(备案)。
2、负责与设站(点)单位签订建站(点)协议书,负责函授站(点)管理的建章立制审批工作。
3、负责专业申报,制订招生计划,编印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并负责招生录取工作。
4、组织制订教学计划,监督教学计划的实施;负责审核函授站(点)所办专业聘请的教师资格和教师聘任工作。
5、由学院负责提供教材基本信息,指定教材版本、代购和发放。
6、配合教学督导组做好函授站(教学点)的教学检查和质量评估工作。
7、负责函授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毕业生资格审核和证书发放,组织评优及执行奖惩制度,负责毕业生电子注册、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8、负责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相关事宜。
9、定期召开函授站(教学点)工作会议,传达和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0、负责经费的收取和分配。
11、每学年对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对办学条件不足、管理混乱的教学点进行整顿,经整顿仍不能保证 质量的应予撤销。
第六条 函授站应建档案目录
1、建站协议书
2、函授站备案审批表
3、函授站办学许可证
4、招生简章及广告
5、函授站开办专业的教学计划
6、学生交费情况记录
7、各面授期开学通知书
8、各面授期课程安排表
9、外聘教师审批表
10、教材发放登记表
11、学生花名册
12、成绩登记表
13、考场登记表
14、学籍登记表
15、学籍异动表
16、毕业生名册
17、毕业生登记表
18、学士学位推荐表
第七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铁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