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学生学业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为提高教学质量,树立严谨学风,维护良好的考核秩序,切实加强学生学业考核管理,使学生学业考核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石家庄铁道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核组织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业考核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

        继续教育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出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检查全院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巡视考场,按程序处分并通报作弊学生,处分有失职行为的监考人员等。

        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组织命题、审题及试卷保密等工作,安排考场及监考人员,组织监考人员培训,组织试卷的评阅及成绩评定,考场巡视,对考试情况进行总结等,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第二条  考试巡视

        聘请考场巡视员对考场进行巡视,巡视员一般由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教学督导组成员及学院部室主任担任。巡视人员职责如下:

        (一)检查教学管理部门是否将试卷、考试用品等准备齐全并送达指定地点;

        (二)检查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并且认真负责,如有失职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

        (三)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卫生是否整洁;

        (四)检查学生是否按要求就座,考试证件是否齐全,有无作弊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

        (五)记录考场情况并向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条  考务工作的组织落实

        教学管理部门组织学院考务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考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

       (二)组织教师对试题的命制、录入、校对、督促、检查,负责试卷印刷、传递、保管等;

        (三)考试用品的准备及发放;

        (四)监考人员的抽调、安排和培训;

        (五)考试成绩和试卷的存档;

        (六)与考试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考核实施

         第四条  考核范围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

         (一)一个学期内所学课程,均计一次成绩;跨学期的课程,分学期计课程成绩。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

        第五条  参加考核的限制条件

        (一) 未经请假,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二) 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实验不及格应补做及格,否则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

        (三) 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不得拖欠,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四) 无故旷考者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只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五) 经批准的缓考与学院组织的补考考试同时进行。

        第六条  考核方式

        (一) 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或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等形式;个别课程也可以测验、提问、作业、实验、撰写论文等多种形式单一或综合评定成绩。

        (二) 相同层次、相同课程的考核一般集中在期末考试周进行,函授班级考核安排在面授期间进行;其它课程的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等决定考核方式。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三)任课教师根据学院考试日程安排表提前一周出好试题并送学院教学管理部门,非闭卷考试应予以注明。

        第七条  成绩评定

         (一) 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及格)或五级分制(优秀——5、良好——4、中等——3、及格——2、不及格——1)。补考及格,记“补及”;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免修成绩依据原始成绩登记。

        (二)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期中测验和作业是否计入成绩,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教学部备案,学院领导批准后确定,若计入成绩,不得超过20%,并在开学一周内向学生公布。

        (三) 凡因缺课、未完成实验、缓考、旷考等未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计,在上报成绩中注明“旷课”、“缺实验”、“缓考”、“旷考”等。

        (四)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在上报成绩中注明“考试作弊”。

        (五)函授生考核成绩由卷面成绩70%、平时作业成绩15%、考勤成绩15%组成(其中函授生考勤成绩由班主任填写)。

        第八条  考核命题

       考核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情况,以及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应用。试题的题量和难易程度应以绝大多数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宜。

       (一) 闭卷考试须命制A、B两套试卷,并拟出相应的答案及评分标准,两份试题难易度应相当、题量适当,考前随机抽取一份用于期末考试,另一份备用;毕业前补考单独命题。

       (二)开卷考试试题应以检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为主要目的,尽量避免抄书或抄笔记的现象。

       (三)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更者,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四)坚决杜绝泄题现象,在考核前命题和试卷制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命题教师必须在考前一周提交试题,经教研室主任审查,送教学管理部门审定,试卷由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保管。

       (六)考试试卷经教学部整理后交学院办公室,统一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九条 评卷与成绩登统

        (一)阅卷教师要严格掌握评分标准,认真负责,客观公正。

        (二)统考课程应采用密封阅卷、集中流水作业的方式评卷;单独授课的教师可单独评阅试卷。

        (三)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填写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经所在学院(系)领导审查签字后,连同试卷、作业一起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成绩单不得涂改,由教学管理部门按要求存档。

        (四)学院领导、教学管理部门每学期对试卷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查,检查试题水平和阅卷质量,将抽查结果备案,同时反馈给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系)。

        (五)每学期考试结束后教学部应及时对本学期考试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存档。

        (六)成绩公布后至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函授生在下次面授期间),学生对考试成绩如有异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审核后,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通知学生所在班级,过期不予办理。

第三章  考试纪律

        第十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应为学院教职工或任课教师。

        (二)在开考前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及考试用品。

        (三)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指导和检查学生就座,检查试卷份数、装订有无错误,检查考生考试证与其身份是否相符,清理考生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四)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看报、写材料等),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允许非考务工作人员进入考场。

        (五)如发现考生作弊,应立即中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保留作弊证据,当场宣布该考生作弊,令其离开考场,在《考场记录单》中记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教学管理部门。

        (六)考试结束时,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回收并检查试卷份数,试卷份数和考生人数应相符。

        (七)监考人员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随试卷交回。

        (八)监考人员因故不能监考,应事先向教学管理部门说明。

        第十一条  考生纪律

        (一)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准入场,视为旷考,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允许交卷离场。

        (二)考生凭学院统一制发的《石家庄铁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便检查。不带考试证者不准参加考试。

        (三)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要求就座。

        (四)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不得拖延交卷时间。

        (五)考场内不准谈话,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如试题字迹不清,可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

        (六)闭卷考试时,只准带没有文字存储、传输功能的文具入座,其它物品不得带入。

        第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视为违反考场纪律: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即为作弊: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四)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阅卷教师认定试卷答案雷同的;

        (八)其他情况经监考人员认定属作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于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的认定,要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并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对确有作弊和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学院予以通告;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违反考场纪律者,卷面成绩扣30分;以上情况均记入考场记录单以备查。凡属考试作弊或违纪者,根据《石家庄铁道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补(缓)考

        第十五条  确因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必须在考前一天以上办理缓考手续。因病缓考须凭医院诊断证明,由辅导员同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批,方可缓考,缓考不单独组织考试。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再补考一次;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应当跟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七条  全日制学生补(缓)考考试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周末进行,函授生补(缓)考安排在下次面授结束后两天内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我校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